漳教综〔2013〕55号
漳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中招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中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综〔2013〕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初中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中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市随迁子女中考中招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中招工作。
二、具体政策
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报考我市当地普通高中(含定向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市当地初中学校正式或临时学籍,且在学籍所在校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2)考生在漳就读初中期间,其父(母)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三年,并在我市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
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开始实施。作为过渡,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并确认为我市当地正式或临时学籍的应届随迁子女考生,2013年初三学生学习经历年限可不作要求。但应提供2013年考生父(母)目前在我市当地务工、居住和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合法有效证明(2014年要提供一年,2015年提供两年,2016年起应提供三年)。
各县(市、区)已制定的辖区内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的中考中招优惠政策,应继续执行。
三、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人口流入较多的县(市、区)要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进一步健全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二)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教育布局的整体科学规划,扩大办学容量,适当增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进一步满足随迁子女教育需求。
(三)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确需在我市当地参加中考者,参照以往做法,妥善处理。
(四)市直民办学校因实行面向全市各县(市、区)招生,且漳州一中每年安排部分正取生招生计划,定向招收这些学校县(市、区)生源,所以,市直民办学校县(市、区)生源报考市直公办普通高中仍然执行以往政策,即只可报考漳州一中定向招收外县(市、区)招生计划150人,以及漳州三中外来工招生计划50人名额。
在市直民办学校就读的外省、地市户口且正式学籍的随迁子女学生,符合上述4项报考规定条件的,可参加市直普通高中招生(含公办校)。
(五)各县(市、区)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各有关部门、市直中学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中考移民”等舞弊现象,禁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各有关部门、市直中学要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7日